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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听信朋友刷单洗钱,小伙流下铁窗泪

【字号:    】        时间:2022-03-11      

  (通讯员:尤然 张唤)好朋友告诉你一个快速赚钱的门路,只需要提供几张银行卡,就能躺着赚钱,你心动了吗?

  近日,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金某某被法院判刑入狱。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金某某的好友尹某(已判决)告诉他有个朋友吴某某在做刷单跑分业务,如果他们把银行卡提供给吴某某,一张银行走1万的流水,可以拿到50元的好处费,为了防止金融监控,每张银行卡一天走的流水一般不超过2万元,也就是说一张银行卡一天最多能拿到100元的好处费,要想多拿钱,就得想方设法多搞银行卡,利欲熏心的金某某向自己的亲朋好友东拼西凑了十几张银行卡,和尹某一起去深圳找吴某某,在吴某某的指使下,金某某和尹某将银行卡收到的钱转到指定银行卡。

  三天后,得知自己的亲戚翁某某也在从事刷流水业务,且分红是千分之七,金某某遂带着尹某一起投奔翁某某,通过注册网络平台,绑定银行卡刷流水赚钱。2020年10月中旬,金某某等人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国家断卡行动的宣传片,意识到跑分刷银行流水是违法犯罪行为,于是在不久后停止了刷银行流水。

  2021年9月,金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检察官认为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贪图小利,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他人,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