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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助他人“走账”35万元 换来刑期3年2个月

【字号:    】        时间:2022-03-07      

  (通讯员李柬)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明知得到的金钱是犯罪所得,还帮助不法分子掩饰罪行,近日,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诈骗案件,其中两男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2021年8月,居住在山西省的兰某因手上缺钱,于是经朋友史某介绍认识了一名叫“亲家”的男子(另处)。如何赚钱呢?亲家表示,需由兰某提供一张银行卡帮助走账,每次便付给兰某20%的报酬。有这等好事?兰某欣然同意!史某因此还从中获得2000元的介绍费。 

  同年9月7日,家住荆门城区的邱先生被微信诈骗35万元。后经过调查,邱先生转35万元全部到了兰某的银行卡内。9月8日,“亲家”电话告诉兰某银行卡上有资金进账,并授意史某跟着兰某一起将钱取出来交给“亲家”。于是,兰某和史某驾驶车辆来到山西省大同市,分别在3个银行网点取走现金31余万元,由于银行的自助柜员机出现故障,剩下的4万元无法提现,兰某两人先将所有现金当面交给了“亲家”为此,“亲家”给了史某2万元,并承诺银行卡内的4万元全给兰某。 

  邱先生被骗当天立即报警后,东宝警方开展调查。顺藤摸瓜,发现了背后的兰某。 

   9月10日14时许,就在兰某和史某在山西省大同市一银行取剩余4万元时,被东宝公安抓获。 

  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件时认为,被告人兰某、史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兰某、史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受蝇头小利诱惑,随意出借、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帮助他人提取、转移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否则极有可能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触及法律红线;切勿轻信诈骗电话,不要轻易将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和密码透露给他人;不要轻易地点击不明链接、二维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守护好自己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