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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约车司机变身“绝命毒师”,奔赴百里获刑入狱

【字号:    】        时间:2022-03-08      

  (通讯员:刘飞雄 张唤)“我就是教了他几次怎么制毒,我自己没有制毒,这也犯法吗?”

  近日,因传授犯罪方法罪,马某某被法院判刑。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是湖北天门人,2008年因贩卖毒品罪获刑十五年,2019年减刑出狱,靠当网约车司机谋生。2020年5月,十几年没有联系的老熟人江某突然给他打来了电话。

  江某家住钟祥,2011年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钟祥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出狱后就一直在钟祥跟着“大哥”祝某某混社会,见祝某某贩毒获利巨大,江某就想自己制毒出售。

  2014年,江某开始研究制毒,他从网上学习制毒方法,并网购制毒工具,但由于技术不过关、原材料不齐全、制造工具不专业,江某制作出的毒品纯度低、质量差,所以一直卖不出去。

  于是江某想方设法联系到了马某某,希望他能给自己传授制毒方法,马某某一口应允。

  经过几次电话指导、教程分享后,江某仍然失败,马某某便从天门奔赴百里来到钟祥江某家中,当面指导江某制毒。

  因质量不佳,毒品最终未流入市场。

  2020年,江某被批准逮捕,次年因制造毒品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马某某因传授犯罪方法罪,获刑两年。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马某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五条,应分别以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技能、技术或技巧的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行为,即构成既遂,而不问被传授人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