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1年4月至5月,周某某先后7次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麻果”(甲基苯丙胺片剂)30颗共重1.84克,冰毒(甲基苯丙胺)9袋共1.62克。钟祥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周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政策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随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7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钟祥市检察院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万元,钟祥市法院经开庭审理,对钟祥市检察院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2021年10月,一审判决后,周某某以“第7次贩卖毒品应认定为未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荆门市法院提出上诉。
钟祥市检察院认为周某某对认罪认罚反悔,属于认罪不认罚,对其从宽处理的量刑基础不复存在,应对其依法改判,遂依法向荆门市法院提出抗诉。
随后,案件从荆门市法院移送至荆门市检察院,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支持钟祥市检察院抗诉的决定。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获一审判决后,在事实和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又对事实或量刑提出异议而上诉,反映出被告人并非真心认罪悔罪,此时对被告人不应当再认定为“认罚”,且已经启动的二审程序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对于此种滥用上诉权导致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依法提出抗诉予以纠正。
经开庭审理,2022年3月,荆门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周某某上诉对定罪的重要情节及量刑均提出异议,属于认罪不认罚,已经丧失认罪认罚的基础,不应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改判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