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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一线·荆门检察故事故事】账户解冻后,矛盾也“解冻”了

【字号:    】        时间:2022-04-25      

  (通讯员 李春艳 最近,我常常思考,新的时代和形势,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使命和任务,工作中,我们又如何通过能动履职,在新时代有新作为? 作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一名检察人员,个人认为,首先要践行好“司法为民”理念,着力提升监督质效,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履职担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这也让我回想起曾经办理过的一起监督案件。   

  2020年5月初的一天,一名男子怒气冲冲的走进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激动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法院凭什么冻结我的个人银行账户,我要控告承办法官滥用职权!” 

  面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控申部门检察官一边平复他的情绪,耐心引导他讲述案件原委,并根据反映的内容立即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系,让我们一并接待当事人,同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厘清案件基本事实 

  原来,这位来访人名叫张某,是荆门市马河镇某煤矿的实际出资人。2018年12月,该煤矿因国家政策被实施关闭。2019年10月,该煤矿职工郑某某、李某某二人以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粉尘噪音接触史,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工伤医疗补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为由,将该煤矿及张起诉至东宝区人民法院。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张从煤矿关闭奖补资金中分别给付郑某某补偿金23万元、李某某补偿金22万元的调解协议。 

  2020年4月,郑某某、李某某二人向东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立案执行后,查询到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于是便裁定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 

  对此,张某感觉非常委屈:“我不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是因为区应急管理局没有拨付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因此我没有及时兑付他们的补偿金。而东宝法院不分青红皂白就冻结我的个人账户,我觉得法院这种做法不妥当,所以就来到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监督。”   

    依法进行执行监督 

  听完张某的陈述,为确认事实真相,我们便在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了调查核实。 

  首先,我们到东宝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对煤矿关闭奖补资金拨付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得知,煤矿关闭后,对公银行账户仍予以保留,煤矿的关闭奖补资金将直接打入这一账户,而不是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同时,我们了解到,东宝区应急管理局在拨付奖补资金前得知该煤矿有信访遗留问题,于是决定暂缓拨付。由此,直至张某到我院申请监督时,虽然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已经到位,但确实还没有实际拨付到煤矿的银行账户。 

  其次,我们依法查阅了东宝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并询问了案件承办人,了解到法院在裁定冻结张某个人银行账户之前并没有核实该煤矿关闭奖补资金是否已实际拨付,仅仅因为张某尚未支付郑某某、李某某补助款便作出了裁定。 

  最后,经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我们认为张某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因为煤矿关闭奖补资金未拨付,而不是他个人不愿履行。东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请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协助执行,从拨付给煤矿的资金中冻结、划拨,而不是直接冻结张某的个人帐户。由此,我们决定向东宝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解除对张某个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促进双方矛盾化解 

  我们受理张某雄的申请监督后,郑某某、李某某担心张某个人账户解冻后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就分别到我院和东宝区政法委反映情况。为打消两人的疑虑,化解案件矛盾风险,我院分管副检察长以及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在区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会同东宝区人民法院、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就该案进行了讨论研究。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案件讨论时,张某及郑某某、李某某均在场。 

  案件讨论过程中,我们结合案件事实对东宝区人民法院阐述了提出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同时,面对郑某某、李某某的不理解,我们也积极做好他们的安抚和释法说理工作,向他们解释,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会影响他们合法权益的实现。 

  “只要法院解除对我个人账户的冻结,我就及时缴纳执行款。”张某也当即表示,他不是不愿意给付郑、李二人补助款,也不是没有履行能力,只是法院未经调查与协调就裁定冻结他的个人银行账户让他感到不能接受。 

  在此基础上,东宝区人民法院表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尽快解除对张某个人账户的冻结。 

  最终,张某与郑某某、李某某均表示了执行和解的意愿。 

  2020年5月26日,东宝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将张某个人账户进行解冻。当天,张某便分别给付了郑某某、李某某的补偿金23万元、22万元,两人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至此,该案彻底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浅层目的是纠正违法,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化解矛盾冲突、保障各方利益。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我们不仅要保证案件依法办理,也要注重矛盾化解,切实将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